關于印發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的通知
建管〔2014〕87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委屬相關單位,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現將《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滁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實施細則
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通知》(建質〔2014〕28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城的建成區從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及相關運輸等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造人民群眾良好生活環境為目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市建委對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建管處負責市本級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建委每月按照“四不兩直”( 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層、直奔現場)方式開展一次督查。市建管處、各縣(市、區)建設局要將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與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相結合,納入重要的監督范圍,按照“全覆蓋,重實效”原則進行拉網式的監督檢查,凡發現的不合格建設項目,一律停工整改,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人,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落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開工前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六條 施工單位依照本實施細則和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建筑工程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
施工單位應制定揚塵治理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具體責任人,落實揚塵治理措施;確保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顚S,不得挪用,并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使用清單備查。
第七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監理責任,具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費用使用、防治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
監理單位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治理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主要路段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圍檔底邊應當封閉并設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漿外漏。圍擋要封閉嚴密、堅固穩定、整齊美觀,根據需要及時更新宣傳內容。圍擋外不得堆放各類建筑材料,不得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雜草等。未經批準,圍擋不得占用綠化帶。
(二)車輛出門必須進行沖洗,大門口內必須設有門衛室、洗車槽、水槍、水池、沉淀池等。洗車槽應和施工大門同寬,合理找坡,不得有積水,污水必須流經沉淀池后排放。淤泥槽口要設有符合剛度要求的活動鋼筋網格,并及時對槽內淤泥進行清理。必須有專人對所有駛出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進行沖洗并做好沖洗記錄,確!皟糗嚦鰣觥。 不具備設置洗車槽條件的,應采取其它有效沖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鋪設麻袋、安排保潔人員及時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三)施工現場的大門口內外、主道路至樓層安全通道口、主加工場等必須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兩側應有排水溝并采取硬隔離措施,防止車輛帶泥。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積土。
(四)現場裸露場地應當采取綠化,網、膜覆蓋等措施。
(五)砂石等散體材料應集中堆放并覆蓋。水泥、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嚴密遮蓋或在庫內、池內存放。
(六)施工現場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時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七)外腳手架應當設置懸掛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并保持干凈、整齊、牢固、無破損,防止和減少施工中的灰塵外逸。外架拆除時,嚴禁凌空拋擲鋼管、扣件、竹笆、安全網和垃圾。
(八)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后盡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九)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集中、分類堆放,嚴密遮蓋。樓層內垃圾應采用裝袋清運,嚴禁高處拋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定期進行清運處理,并按照市、縣、區政府市相關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十)運進或運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材料,應采取封閉運輸。進入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攪拌車應安裝限速器。
(十一)施工現場應設置灑水降塵設施,并安排專人定時灑水降塵,確保在大風天氣和霧霾天氣時不產生揚塵污染。
(十二)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竹笆、垃圾以及其他產生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三)根據《安徽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Ⅲ級(黃色)預警以上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拆除、道路路面鼓風機吹灰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第九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應當積極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監控平臺。
第十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應當將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措施和專項經費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內容,加強現場踏勘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應當設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滁州市建委施工現場揚塵污染舉報投訴電話為3010175。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分級響應應急預案,納入本地區應急體系建設。省市發布不同級別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應當采取揚塵防控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小區)評審時,應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作為必備條件之一納入評審內容。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在工程監督工作中,發現有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不落實或挪作他用情形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五條 在城市和縣城的建成區進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處罰;逾期仍未整改的,責令停工整頓并予以重罰。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